不能出家的三十二種人:
1.斷手者——無論在手掌、前臂或上臂等任何部位,其一只或兩隻手被截斷者。
2.斷腳者——無論是在腳尖、腳踝或腳脛的任何部位,其一條或兩條腿被截斷者。
3.斷手腳者——無論以何種方式,其手足四肢或兩條、或三條或全部手腳被切斷者。
4.耳被割者——無論是耳垂還是耳朵,一隻或兩隻耳被割掉者。
5.鼻被割者——無論是鼻翼、鼻尖或鼻孔的任何部位被割掉者。
如果鼻子可以接回,待痊癒後再讓他出家。
6.耳鼻被割者。
7.斷手指者——一個或多個手指頭被切斷者。
8.斷拇指者——在四個拇指當中有一個或多個拇指被切斷者。
9.斷筋者——凡是稱為筋的大肌腱前面或後面被割斷者。
包括斷了一條筋而只能用腳尖走路或用腳跟走路或者不能用腳站立者。
10.蹼手者——假如有人手指之間長有猶如蝙蝠的翅膀般的肉蹼而連接在一起者,這種人想要出家,應先把指間的肉蹼切開,割掉指間所有的皮,待痊癒後再讓他出家。
假如有人長了六個指頭,這種人想要出家的話,應先切掉多餘的手指,痊癒後再出家。
11.駝背——由於胸部、背部或兩側的突出而使身體彎曲者。
12.侏儒——腿短小、腰短小或兩者都短小者。
13.癭病者——在脖子上長有像南瓜似的囊狀腫瘤者。
然而這也只是舉例說明而已,凡是在身上的任何部位長有腫瘤者都不能出家。
所以在審查人選時世尊說:「諸比庫,患有五種病者不得令出家。」當知在此是這樣的意思。
14.烙刑者——即是在其額頭或大腿等處用燒熱的金屬燙有烙印者。
即使是自由人,若是傷痕新鮮者,也不得出家;假如傷口痊癒、皮膚長回去而辨認不出烙印、穿了上下衣可以遮蓋住者,則可出家。
假如不能遮蓋者,則不適合出家。
15.笞刑者——受鞭笞刑處罰者。
若是傷痕新鮮者,不得令出家;若傷口已復原者,則可出家。
16.通緝犯——凡是盜賊或觸犯了其他嚴重的王法而畏罪潛逃者,國王用葉子或布(古印度無紙)通緝說:「無論在何處發現某某,即應抓來處死。」或者「砍斷手腳」,或者「抓來作如此處罰」。
這就是通緝犯,不得令出家。
17.象腳病者——粗腳者。
凡是腳部粗大而長有粗癤子者,不得出家。
18.惡疾者——若是患了痔瘡、瘺管、膽汁病、哮喘、肺癆等病,經常受到這些病痛的折磨者、得了無可救藥之病者、為人嫌棄、厭惡者,不得出家。
19.辱眾者——因為自己過於醜陋,而破壞到大眾形象者。
比如太高、太矮、太黑、太白、太瘦、太胖、大肚子、頭太大、頭太小、尖頭等等。
20.瞎眼者——這裡的瞎眼者和下面的盲人兩者,都是指眼淨色已壞的瞎子。
在《Mahàpaccariya注》中說:一隻眼瞎者為kào,兩隻眼瞎者為andho。
在《大義註》中,則說天生瞎眼為andho。
所以也可結合這兩種方法來理解。
假如兩隻或一隻眼睛看不見者,不得出家。
21.曲肢者——手彎曲、腳彎曲或手指彎曲者。
若是手等任何部位彎曲者,稱為曲肢者。
22.跛腳者——膝蓋彎曲者、斷腿者;由於腳部中間收縮造成腿變形,而以腳背中間走路者;由於腳尖收縮造成腿變形,而以腳背尖走路者等等。
23.半身不遂者——若是一隻手、一隻腳或半身,不能自由活動者。
24.癱瘓者。
25.老弱者——由於衰老而羸弱,就連自己的衣都沒能力染色者。
如果年紀大但身體健康,有能力照顧自己者,則可出家。
26.盲人——天生瞎眼者。
27.啞巴——不能說話者。
28.聾子——不能聽到所有的聲音者。
如果大聲還能聽到,則可出家。
29.盲啞者。
30.盲聾者。
31.聾啞者。
32.盲啞聾者。
此外,律藏《大篇》中還提到:患有麻風、瘡、癬、肺癆、癲癇五種病者以及國家公務員、盜賊、越獄的盜賊、負債者、奴隸、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兒子也不能出家。
假如讓他們出家,雖然人選能夠成為沙馬內拉,但令其出家的比庫,則犯惡作。(Mv.88-97; 1.71-6) (Mv.105;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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