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9日星期日

佛陀允許葷食的理由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àsambuddhassa!

禮敬彼世尊、阿拉漢、正自覺者!

無直接的殺業 

佛陀說:“魚類及肉類是完全清淨的(parisuddha) ......”,意思是說倘若某人沒有看見、聽聞、或懷疑那只動物是專為他而宰殺的, 那他就沒有涉及直接的殺業(有意圖的行為)。

於這三項規則以外的肉類是被禁止食用的,因為它將造就不善的業果。

 雖然佛陀允許食用葷食,然而他於《經藏 增支部4.261 經》裡闡明,倘若我們直接鼓勵、同意或讚揚屠宰的話,我們將造就惡業。

因此,於《經藏 增支部 5.177經》裡,佛陀教授在家眾不應該從事買賣肉類的貿易。

這於註釋裡解釋為飼養並販賣豬、鹿、牛、雞等以供屠宰。

做預先的訂購,比方說預訂十隻雞明日拿取,倘若這意味那同等數量的畜牲將會為其而宰殺的話,那也是不被允許的。

素食主義並不適宜僧侶的生活方式 

一位僧人,除非是

(i)被信眾邀請至居家接受供養、

(ii)食物被送至寺院或

(iii)由他人於寺院裡烹煮食物;他是應該過托缽的生活的。

僧人本身是不允許烹煮、貯存隔夜的糧食或從事農耕以養活自己的。

因此,乞食是南傳佛教僧侶的主要生活方式的一。 

我們可以從佛教國例如:泰國、緬甸、斯里蘭卡裡得知,僧人們能獲得自由及供養以便全心全意地依照佛陀的教導修行。

這不僅只森林裡修行的比庫每日出來托缽,甚至是市鎮或城市裡的僧人比庫也一樣。

既然常言道:‘一位乞丐是一位別無選擇者’,那麼持素並不適宜僧侶的生活方式。

這也可能是的前所提及佛陀拒絕提婆達多所提出的持素戒條的另一個理由。

無論如何,佛陀也曾說明,倘若一位僧人於某一個地方得不到充分或有營養的食物,那麼他應該離開那個地方。 

需求與供應的辯論 

有些人認為縱然遵從以上所述的三項規則,一位元食用葷食者依然是可究責的,因為由於他食用葷食,製造了需求,所以造就了屠宰以供應的。

換句話說,無論在怎樣的情形下,葷食仍然是鼓勵了動物的屠宰。

我們必須清楚,世上有兩種因和果:

(i)世間的因果,即沒有涉及意圖的;

(ii)佛教所教導的業果 (kamma-vipaka) 或稱為有意圖的行動及其帶來的後果。

所以,食用遵從三項規則所允許的肉類只涉及世間的因果,而並不違犯殺業。

然而,食用不被允許的肉類將牽涉不善的業,並聯帶其果報。

所以,我們必須清楚地鑒定這兩種葷食的分類。

需求與供應的辯論是沒有確實根據的。

在這地球上,每天有無數的人類及難以計數的動物死於車輪下。

僅僅是駕駛或甚至只是乘用交通工具,我們即鼓勵了汽車行業製造更多的車輛。

倘若我們依據需求與供應的辯論,那麼單是使用汽車,我們每日便造就了無數動物及人類喪命。

這遠比食用葷食嚴重!

無可否認的,我們的確是間接地牽涉在動物的屠宰,但誠如以上所述,這並沒有涉及殺生的業果。

無論我們是否食用葷食,動物還是會被間接性屠宰的,有時候更是不可避免的。

我們將於以下作討論。

持素也同樣鼓勵殺生 

即使是持素,我們仍然鼓勵殺生。

每一日,果農們為了保護他們的果樹,以便不被猴子、松鼠、狐狸、狐蝠及其他害蟲所侵害而殺害的。

菜農們也殺害毛蟲、蝸牛、蚯蚓、蚱蜢、螞蟻及其他昆蟲等。

同樣地,例如:在澳洲,袋鼠及野兔由於破壞農作物而每日遭受殺害。

許多幾乎每個人都使用的日常用品,都是以動物的生命來換取的。

例如:絲綢犧牲了無數的蠶的生命、白蟲膠則是由數不盡的蟲膠生命而製成的。 

化妝品裡含有大量源自動物的物質。

許多食品的添加物,例如:顏料、調味料、甜料,亦同樣是取自動物的物質。

商業化的乳酪使用從小牛腹部抽出的凝乳酶來使牛奶凝固。

皮革及毛製品當然是剝下動物的皮所造成的。

通常那些動物僅僅只是為了這個理由而被屠宰。

攝影菲林所使用的骨膠是通過煮沸動物的皮、腱及骨所獲得的。

即使是蔬菜及果樹的肥料,一般上也添加了磨碎的幹魚骨及其他魚的殘餘物。

還有我們所食用的牛奶及蜜糖也都牽涉於殘酷對待該動物或昆蟲的方法而取得。

這意味著要完全不涉及傷害或殘酷對待動物是非常困難的。

假使某人真的成為一位素食者的話,他應該省思以上所述而避免過度地批評那些食用葷食者。

即使所有人持素,動物還是難免被殺害 即使所有人都成為素食者,動物仍然還是會被殺害的。

這是因為動物比人類更迅速地繁殖,而這將對人類的生存造成威脅。 

譬如多年以前,在非洲國家的某些部落,野象屬於被受保護的動物。

如今,由於它們迅速地充分繁殖而造成了對人類的威脅,當局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必得放鬆保護制度,以減少它們的數量。 

有些國家把那些沒有執照的狗只毀滅以避免它們變成狂犬而攻擊人類。

甚至是防虐畜協會,由於沒有充足的範圍,他們每年必須毀滅數百萬隻狗和貓。

在美國,每年有一千四百萬隻貓狗,在被人道團體拯救的後的一星期內遭受毀滅。

所以,認為持素能阻止動物被屠宰的信念是不正確的。

雖然如此,如果由於憐憫而實行素食,還是值得贊許的,但必須避免對此表現得過度極端。

每個人都間接地牽涉到殺害動物 

無論我們是否持素,我們仍然間接地涉及殺害動物。

為了建造並提供房屋供我們居住,廣闊的森林必須被開劈。

這造就了許多野生動物的死亡。

由於我們需要使用種種家庭用品及其他現代化的便利品,廣闊的森林再次成為開劈的對象,以便建設工廠及工業區。

也因為我們需要電源,河流被攔阻以獲得水力發電動力。

這致使大片的森林地帶氾濫,而造成許多動物的死亡。

由於我們使用交通工具,每一天有難以計數的動物及無數的人類於道路上喪命。

再者,為了我們的安全,流浪狗被射殺以防狂犬病的侵襲。

在製造各類日用品的當兒,例如食物、藥物、絲綢、化妝品、菲林等,因為我們需要源自動物身體的物質,它們便成為了犧牲品。

倘若我們運用上述的需求與供應的辯論,那麼我們就不應該居住於住宅區、使用由工廠所生產的家庭用品或使用電源等。 

連續作案的謀殺犯的譬喻 

比方說在某個城市,有一個連續作案的謀殺犯,經已姦污及謀殺許多女士,以致沒有女士敢於夜晚冒險出外。

整個城市裡的市民發出喧囂並要求有關當局執行責任以緝捕這個謀殺犯。

經過了幾個月的艱辛及努力,警方終於逮捕了這個殺人犯。

再經過了一段時間的審判後,法官宣判他死刑的罪。

於受刑日當天,這謀殺犯被帶到絞架後,行刑者拉動操縱杆以終止其生命。

如今,這引來了一項提問:“到底誰牽涉於殺害他人(即那個連續作案的謀殺犯)的惡業呢?

”依據業果的定律,那位行刑者將承擔最為嚴重的罪行,因為他是有意圖去實行這項殺生的。

其次則為宣告該謀殺犯死刑的法官。

對於那個謀殺犯的死刑,他們兩位涉及了直接殺生的業。

員警只是間接性牽涉而並不需要為那死刑負責。

市民們又如何呢?

誠然,那個連續作案的謀殺犯會被處決,是為了保護市民們,即是說他是因為市民們的緣故而被處決的或說市民們是這項處決中的受益人。

那麼,市民們需要負上殺生的業的責任嗎?

這是否定性的,因為他們並沒有要求處決這個殺人犯。

然而,倘若他們有要求此項處決,則需對殺生的業負責。

這個情節與宰殺動物作為食物是相似的。

宰殺動物者將承擔最為重的殺業。

飼養動物以供宰殺者,亦牽涉於殺業的內。

他們就如那位宣告殺人犯有罪的法官。

然而,那些購買已被宰殺的動物的肉類的人,是沒有牽涉在於殺生業的內的,雖然亦如那些市民們,他們是主要的受益人。

但是,倘若某人指示宰殺一隻活生生的動物以購買其肉的話,那麼他便牽涉於殺業內了。

持齋而並非持素 

許多華裔佛教徒誤解地認為北傳佛教 (Mahayana) 教導實踐持素,也同時對持素(素食主義)及持齋(過午不食直至翌日破曉)有著含糊的認識。

在早期的經藏裡,持素被認為是外道苦行者沒有利益的修行。

持素為漢傳佛教的教導,而並非北傳佛教,因為諸如西藏及日本佛教徒都不是持素的。

只因中國唐朝的梁武帝下令佛教僧侶及尼姑必須持素。

從字面上,‘齋’字的意思為於某些時段不進食,即禁食。

所以,穆斯林的齋戒月被通稱為‘開齋’。

佛陀教導其弟子持齋,即從午後直至翌日黎明破曉前(於馬來西亞為下午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禁食(除藥性允許品)。

然而,在漢傳佛教裡,持齋卻被同義於持素。

結論 

佛陀並沒有鼓勵我們吃葷或持素。

我們有絕對的自由去選擇。

關鍵的是認真看待佛陀於《經藏 中部 第55經》裡所指導關於那三項被允許及不被允許食用的肉類的規則。

一位僧人是被禁止煮食而必須完全依賴在家眾的供養的。

他也被訓示應該易於供養及照顧。

既然一位僧人不被允許要求自己所偏好的食物(除身體不適以外),那麼他即不能選擇自己所要的食物。

所以,他應當接受任何所供養的食物。

在家眾有更多的自由去選擇他們的食物。

所以,他們有絕對的自由去選擇吃葷或持素。

基於以上的理由,無論某人的飲食偏好為何,都應該避免偏激地批評他人。

最為實際能減少世間的殺害及殘酷行為的方法就是教導人們明白佛陀的教義。

當然,苦 (dukkha) 為生命的實相,而終結苦的途徑就是依照佛陀所闡述的八正道修行,以脫離輪迴。 

願我此功德,導向諸漏盡!

願我此功德,為證涅槃緣!

我此功德分,迴向諸有情,

願彼等一切,同得功德分!

Sàdhu! Sàdhu! Sàdhu!

薩度!薩度!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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