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到一篇在談「在家眾可否指出僧人錯誤,是否構成謗僧」的文。
根據經律紀錄,客觀、如實地指出錯誤,並不必然構成謗僧。
《十誦律》卷第五十三〈優波離問二不定法〉中,就有相關紀錄
「優波離問佛:『若信語優婆夷,見比丘於初犯四波羅夷中隨所破戒語諸比丘,應隨信語優婆夷語治不?』佛言:『應隨語治。』『應與實罪相羯磨不?』佛言:『應與。』」
佛陀既沒有說「在家眾不可指出出家眾過失」,也沒有說「只要在家眾一說,僧團就必須直接定罪」。
在家可信證言可以被僧團受理,但僧團仍須審核事相。重罪、具體犯相、證詞一致性,都要分別處理。
既不是在家人不能說,也不是只要一人說就必定定罪;在一些條件下,指出僧人的錯誤是可以的,不必一概恐懼成「謗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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