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戒
「若比丘自己接受金錢,或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或允許金錢被放在自己的近處,則犯尼薩耆波逸提罪(捨墮罪)。」
出家接受金錢,他人給我金錢,允許信徒捐金錢放在妳身邊附近,犯捨墮罪。
另一段引證自《增支部‧四集‧鹿品‧經十:隨煩惱經》的經文顯示:接受金錢會導致繼續生死輪迴。其經文如下:
「由於被貪欲、瞋恚所染污,被愚癡所蒙蔽,一些沙門、婆羅門愉悅於感官欲樂。這些愚蠢的沙門、婆羅門飲酒、行淫,接受金、銀與錢,以及用邪命的手段取得必需品。這些行徑被如日光耀的佛陀唾棄為腐敗。這些愚蠢的沙門、婆羅門被墮落、污穢與不淨的行為所腐敗。他們沒有光輝與明亮,相反地,他們是昏亂的、盲目的,是欲望的奴隸,是充滿渴愛的,他們藉著一而再的生死輸迴,而擴大了墓場的面積。」
在這些經當中,佛陀將接受金錢與沈溺於感官欲樂劃上了等號。
在《轉法輪經》中佛陀明白地開示:
「諸比丘,出家之人不應該從事兩種極端,哪兩種呢?沈溺於感官欲樂是一種,這是低級的、粗野的、凡夫的、不能證悟的、沒有利益的。自我折磨的苦行是另一種,這是痛苦的、不能證悟的、沒有利益的。」
依照經教,即使是在家人,當他證悟三果(不還)之後,他自然會遵守十戒,不接受或使用金錢。例如:證悟三果的卡底迦拉(意為「瓦匠」)就是沒有金銀錢寶的人。他從河岸採取被侵蝕的黏土,將它製成鍋、壺,擺在路旁,需要的人就以適量的米或食物換取鍋、壺,藉著這種方式,卡底迦拉養活自己以及目盲的雙親。(見《中部‧卡底迦拉經》或《中部‧瓦匠經》)。
這顯示了:金錢是證悟的障礙,以及真正證悟的人不再使用金錢。以上的引述證明:比丘接受金錢並不是小過失,它能導致比丘無法證悟涅槃。
( 關於持金錢戒 )
在《相應部‧六處相應‧趣相應‧經十:摩尼朱拉迦經》(Saṁyutta Nikāya, Saḷāyatana Saṁyutta, Gamanī Saṁyutta, sutta no.10: Maṇicūḷaka Sutta)提到:
「一時,佛在王舍城,松鼠與群鳥棲息的一處林園,名:竹林精舍(Veluvana)。彼時,在王宮中,國王的隨從們聚會而議論:『對於佛子(釋迦族王子之子;佛陀之子)比丘們,金、銀與錢是被允許的;佛子比丘們認可金、銀與錢的納受;佛子比丘們接受金、銀與錢。』
此時,在座中的摩尼朱拉迦村長,對聚會的大眾說:『諸賢,莫作是說。對於佛子比丘們,金、銀與錢是不被允許的;佛子比丘們不認可金、銀與錢的納受;佛子比丘們不接受金、銀與錢;佛子比丘們已經捨棄了金銀珠寶,捨棄了錢。』
然而,摩尼朱拉迦村長並無法說服聚會的大眾。
於是,摩尼朱拉迦村長前往佛陀之處,頂禮之後,坐在一面,報言:『世尊,在王宮中,國王的隨從們聚會……(他重複上述所有的談話)……然而,世尊,我無法說服聚會的大眾。世尊,我如此解釋是否依照佛陀所說的而說﹖或者我錯誤地聲稱了佛陀的話?我是否依照佛陀的教法而回答?或者依照佛陀教法而言說的人會如法地責難我?』
『如是,村長,如此的解釋乃是依照如來所說的而說,不是錯誤地聲稱如來的話。你已經依照如來的教法而回答,依照如來教法而言說的人不能如法地責難你。』
『村長,對於佛子比丘們,金、銀與錢是不被允許的;佛子比丘們不認可金、銀與錢的納受;佛子比丘們不接受金、銀與錢;佛子比丘們已經捨棄了金銀珠寶,捨棄了錢。』
『村長,無論對於任何人,如果金、銀與錢是被允許的,那麼,對於他而言,五種感官欲樂是被允許的。對於任何允許五欲之樂的人,你可以確定,他不具備比丘的本質,不具備佛陀之子的本質。』
『村長,如來雖曾如是說:比丘需草者,草可求得;比丘需木者,木可求得;比丘需車者,車可求得。然而,村長,如來亦說:比丘絕無可能被允許接受或尋求金、銀與錢。』」
佛教出家持金錢戒,包括紅包,在家信徒不可捐去寺道場的。
若出家人、若寺道場、若信佛人、若學佛人、若佛門、若佛家、若佛教等曾說,出家人可接受金錢或紅包,此非佛說,應遠離邪師外道。
不捉金錢戒是佛教制定。
佛說出家弟子要持不捉金錢戒。
在家人真的要去看佛戒律。
佛去世後,很多出家人不依持不捉金錢戒,改說出家人可以接受金錢。
在家人是信釋迦牟尼的話還是信寺道埸的出家人的話?
若在家人是信釋迦牟尼的話,勿再捐金錢紅包到寺道場去了。
佛教傳承的持金錢戒律下出家的修行人只能接受如法必需品的供養,而不能接受和擁有任何形式的金錢,如鈔票、紅包、支票、現金禮卷、信用卡、提款卡、金銀珠寶等。 所有受持金錢戒律出家比庫戒、沙馬內拉戒和十戒尼的佛教傳承出家人接受金錢、使用金錢、管理金錢、支配金錢或做交易買賣都是屬於犯戒的行為。
佛教正能量是,在家人勸出家人持金錢戒。
佛教負正能量是,在家人不勸出家人持金錢戒。